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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5-10-03
主题分类:法规文件 / 法规
Peraturan BPOM tentang Kosmetik(首次公布于 2016 年,根据 2021 年、2023 年修订案更新,2025 年 10 月 03 日第三次修订并同步东盟 ACD 最新版,2025-11-01 生效)
印度尼西亚化妆品成分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依据东盟化妆品指令 ACD制定,为印尼化妆品生产、进口、销售及监管提供依据,保障产品安全与消费者健康。第二条 适用于印尼境内化妆品进口、上市、销售及监管;非东盟国家产品进入印尼,须同时符合本法规及东盟统一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第三条 印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POM为化妆品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备案、抽检与处罚。第四条 非东盟制造商进口化妆品,必须指定印尼本地责任人,承担合规、通报、召回、对接监管等全部责任。第五条 禁止使用 ACD 附录 II 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须符合附录 III 浓度、适用部位与使用条件;着色剂、防腐剂、防晒剂仅限 ACD 附录 IV/VI/VII 清单内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第二章 进口申报与注册义务
第六条 非东盟制造商首次进口,须在入境前完成BPOM 注册 / 备案,提交责任人信息、配方、成分清单、标签、安全评估、检测报告;信息变更 3 个工作日内更新。第七条 注册 / 备案可由本地责任人代办,材料真实完整,BPOM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第八条 个人自用少量样品可豁免注册;商业样品须按正式产品完成注册与合规审核,无豁免。
第三章 成分与标签特殊要求
第九条 重金属(铅、汞、砷、镉)须符合 BPOM 限量,不得检出CMR 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物质。第十条 香精过敏原达到标识阈值,标签须用印尼语 + 英语明确标注;未标注禁止上市。第十一条 口腔接触类、唇部产品需额外通过黏膜安全与迁移测试。第十二条 2025 年起,进口化妆品需提供PFAS 检测报告,非聚合物 PFAS≤250ppb,聚合物 PFAS≤50ppm,不合格不予通关。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未注册 / 未指定本地责任人:责令整改,逾期禁止入境,处5,000–20,000 万印尼盾罚款。第十四条 使用禁用物质、限用物质超标:扣押销毁,处1–5 亿印尼盾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进口资质 3 年。第十五条 PFAS 超标、无有效报告:扣押销毁,处8,000–30,000 万印尼盾罚款,可吊销资质。第十六条 标签不合格、虚假标注、未标过敏原:责令整改,不合格下架没收,处3,000–10,000 万印尼盾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