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合规

Loi n°2025-188 visant à protéger la population des risques liés aux substances perfluoroalkylées et polyfluoroalkylées(保护公众免受PFAS危害法案)

Loi n°2025-188 visant à protéger la population des risques liés aux substances perfluoroalkylées et polyfluoroalkylées(PFAS) (2025年02月20日法国国民议会表决通过 2025年02月27日法国总统签署颁布,2026年01月01日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控全氟/多氟烷基物质(PFAS,又称“永久化学物质”)对公众健康及生态环境的危害,规范含PFAS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等行为,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法国境内所有涉及PFAS的工业产品、消费品生产与进口活动,化妆品为重点管控品类。

第二条 法国经济财政部、生态转型部、公共卫生署按职责分工,负责本法的执行与监督,法国竞争、消费与反欺诈总局(DGCCRF)承担化妆品等消费品的PFAS进口合规检查、市场抽检及违规处罚工作。

第三条 本法所称PFAS包含非聚合物类全氟/多氟烷基物质及聚合物类全氟/多氟烷基物质,管控范围覆盖化妆品原料、成品及包装接触层。

第二章 化妆品PFAS进口禁令

第四条 自2026年01月01日起,禁止在法国境内制造、进口、出口及投放市场含PFAS的化妆品,包括但不限于护肤、彩妆、洗护、香氛等全品类美妆产品。

第五条 进口化妆品PFAS含量执行以下限值标准:非聚合物类总PFAS≤250ppb,聚合物类PFAS≤50ppm;进口商需提供由欧盟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PFAS检测报告,无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法国海关不予通关。

第六条 化妆品进口豁免仅适用于经法国公共卫生署审批的科研实验用少量样品,且需提供科研立项证明及PFAS含量说明,商业用途样品无豁免权限。

第七条 2026年01月01日前生产的含合规限值内PFAS的进口化妆品,可设置库存宽限期至2026年12月31日,逾期未售罄产品需全部下架并做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 罚则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未提供PFAS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超标或虚假申报的,立即扣押并销毁产品,对进口商处以10万-100万欧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法国进口资质,3年内禁止向法国进口化妆品相关产品。

第九条 进口商未按规定下架超期含PFAS化妆品的,按违规产品货值的5-10倍处以罚款,同时追究欧盟境内责任人的连带监管责任。

本资料转载自法国官方公报(Journal Officiel de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

转载时间: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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