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合规

德国·Lebensmittel-, Bedarfsgegenstände- 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德国食品、日用品及饲料法典,LFGB)2024年化妆品相关修订版

Lebensmittel-,Bedarfsgegenstände- 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LFGB)

(2005年09月01日德国联邦政府正式实施 根据2018年05月10日修订案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08月23日修订案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07月28日修订案第三次修订,2024年10月01日正式生效)

第七章 化妆品及日用品安全特殊规定

第一节 化妆品原料及成品安全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进入德国市场的化妆品,无论本土生产或境外进口,其原料、成品中重金属(铅、镉、汞、砷等)、迁移性有害物质含量需符合本法规规定的限值标准,不得检出具有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的CMR类物质(符合欧盟同步禁用清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化妆品中香料过敏原含量≥0.001%(驻留类产品)、≥0.01%(洗去类产品)的,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明确标注;进口化妆品标签未按要求标注的,禁止投放市场。

第一百二十二条 2024年10月01日起,进口化妆品需提供PFAS(全氟/多氟烷基物质)检测报告,总PFAS(非聚合物)含量不得超过250ppb,聚合物PFAS含量不得超过50ppm,无法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海关不予通关。

第二节 进口化妆品检测与合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德国海关及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BVL)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抽检制度,抽检项目包括成分合规性、标签完整性、有害物质含量等,抽检比例不低于进口批次的15%。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需提供由欧盟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SAR)、稳定性检测报告及原料合规证明,所有检测报告需为德语或英语版本,无对应语言版本的需提供官方翻译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与人体黏膜直接接触的进口化妆品(如唇釉、口腔护理类美妆产品),需额外通过食品接触级安全检测,符合本法规Art.30及Art.31关于迁移安全性的要求。

第三节 违规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PFAS含量超标、未提供合规检测报告的,扣押并销毁产品,对进口商处以8万-30万欧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进口资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进口化妆品标签缺失、信息虚假、未标注过敏原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产品下架并没收,并处以3万-10万欧元罚款。

本资料转载自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BVL)官网

转载时间: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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