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合规

德国·Verordnung über kosmetische Mittel(德国化妆品法规,KosmetikV)2025年整合修订版

Verordnung über kosmetische Mittel(Kosmetik-Verordnung, KosmetikV) (2014年12月17日德国联邦政府公报BGBl. I S. 1054首次公布 根据2020年03月02日修订案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06月18日修订案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5年01月15日修订案(BGBl. 2025 I Nr. 11)第三次修订,2025年01月18日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依据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制定,为德国本土化妆品生产、进口、销售及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确保化妆品产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

第二条 凡在德国境内从事化妆品进口、投放市场、销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法规;非欧盟国家化妆品进入德国市场,需符合本法规及欧盟同步执行要求。

第三条 德国联邦食品与农业部(BMEL)、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BVL)为化妆品监管主管部门,各州监管局负责辖区内化妆品进口合规检查、市场抽检及违规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 非欧盟制造商向德国进口化妆品,必须指定欧盟境内合法的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由其承担进口产品的合规责任、监管对接及产品召回等义务。

第五条 化妆品进口需遵循风险防控原则,禁止含有本法规及欧盟附录II列明的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需符合附录III规定的浓度、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二章 进口申报义务

第六条 非欧盟制造商首次向德国进口化妆品,需在产品入境前向德国辖区监管局完成进口地点申报,申报信息需包含进口商信息、责任人信息、产品品类及进口口岸等,信息变更需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

第七条 化妆品进口申报可由欧盟境内责任人代为办理,申报材料需真实、完整,监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第八条 进口豁免仅适用于个人自用的少量化妆品样品,商业用途样品进口需按正式进口流程完成申报及合规审核,无豁免权限。

第三章 罚则

第九条 未按规定完成进口申报、未指定欧盟境内责任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禁止产品入境,并处以5万-20万欧元罚款。

第十条 进口化妆品含有禁用物质、限用物质超标的,立即扣押并销毁产品,对进口商及责任人处以10万-20万欧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3年内向德国进口化妆品。

本资料转载自德国联邦政府公报(BGBl.)

转载时间: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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