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合规

泰国化妆品监管法规(基于东盟 AHCRS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泰国化妆品的生产、进口、销售及监管活动,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健康,推动区域化妆品贸易便利化,依据《东盟统一化妆品监管协定》(AHCRS)、《东盟化妆品指令》(ACD),结合泰国本土监管实际,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在泰国市场流通的所有化妆品,包括本土生产、境外进口的化妆品原料及成品;涵盖产品通报、成分管控、标签标注、宣传宣称、生产管理、进出口监管等全环节活动,未明确规定的适用东盟 ACD 及配套指南要求。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

本法规所称化妆品,指用于人体外部(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和外阴部)及牙齿、口腔黏膜的物质 / 制剂,以清洁、香氛、美容修饰、除臭、保护为核心功能,不包含具有疾病治疗 / 预防功效、宣称永久改变生理功能的产品,具体产品类别遵循东盟 ACD 附录 I 分类示例。

第四条【监管原则】

泰国化妆品监管遵循接轨东盟、本土适配、安全为先、全程管控原则,全面采纳东盟 ACD 核心规范,同时结合本土实际实施差异化监管要求;实行上市前通报制 + 上市后监督制,替代传统预销售审批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监管部门事后核查权。

第五条【核心监管主体】

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为化妆品监管核心机构,负责化妆品上市通报、成分合规审查、标签核查、生产监管、市场执法等全流程工作;同时参与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东盟化妆品科学机构(ACSB)的区域协作,共享监管信息与预警数据。

第二章 产品上市通报管理

第六条【通报制实施】

化妆品投放泰国市场前,责任主体(本土生产商 / 境外进口商指定的泰国境内责任方)必须向泰国 FDA 完成上市通报手续,未完成通报的产品不得在泰国市场销售;通报流程遵循东盟 ACD 一般规定及泰国 FDA 制定的本土化操作细则。

第七条【通报主体要求】

1.泰国本土化妆品生产商需完成泰国 FDA 的生产资质备案,方可进行产品通报;

2.境外进口化妆品需由泰国境内注册的责任方代为办理通报手续,责任方需承担产品合规、售后追溯等连带责任;

3.通报主体需对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留存相关申报档案至少 5 年。

第八条【通报豁免情形】

专为再出口至东盟以外国家 / 地区的中转化妆品,在海关监管范围内流转的,可豁免泰国 FDA 的上市通报手续,无需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第九条【东盟互认衔接】

暂未实现与东盟其他成员国的化妆品注册 / 通报互认,东盟其他成员国已完成通报的化妆品,进入泰国市场前仍需单独向泰国 FDA 完成本土化通报,遵循泰国的申报流程、费用标准与资料要求。

第三章 成分管控要求

第十条【核心成分清单采纳】

泰国全面采纳东盟 ACD 的成分管控清单,直接援引欧盟化妆品条例相关规范,明确以下四类核心成分管控要求:

1.禁用成分:严格遵循 ACD 附件 II,禁止使用的成分不得在化妆品中添加,无论含量高低;

2.限用成分:遵循 ACD 附件 III 第 1 部分,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最大浓度、使用条件添加;

3.允许使用成分:着色剂(ACD 附件 IV 第 1 部分)、防腐剂(ACD 附件 VI 第 1 部分)、防晒剂(ACD 附件 VII 第 1 部分)仅可从清单中选用,且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本土额外成分限制】

在东盟 ACD 成分清单基础上,泰国 FDA 可根据本土公共健康需求,对特定成分设定更严格的本土限制要求,包括缩小使用范围、降低最大允许浓度、增加使用警示等,企业需同时满足东盟规范与泰国本土成分要求。

第十二条【暂未许可成分使用】

确需使用东盟 ACD 清单中暂未许可的化妆品成分,需经泰国 FDA 单独授权,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使用该类成分的产品需在包装上设置明显专属标识,接受泰国 FDA 的常态化官方检查与抽样检测。

第十三条【原料安全要求】

化妆品原料(包括植物性原料)需符合《东盟化妆品污染物限量指南》《使用植物性原料化妆品的安全评估指南》要求,原料供应商需提供成分纯度检测报告、安全证明文件,企业需对原料进行入库检验,确保合规。

strong>第四章 标签与宣传宣称规范

第十四条【标签通用要求】

化妆品外包装或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必须清晰、永久标注以下信息,遵循东盟 ACD 附录 II 及泰国本土化标签规范,内容不得模糊、涂改:

1.产品名称及核心功能、使用说明与注意事项;

2.全成分列表(按含量降序排列);

3.原产国、泰国境内责任方的名称与详细地址;

4.净含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 / 有效期(或开盖后使用期限);

5.涉及安全警示的特殊标注(如易燃、避免接触眼睛等)。

第十五条【标签本土化要求】

化妆品标签需同时标注泰文与英文,泰文为法定强制语言,字体大小、清晰度需符合泰国 FDA 规定;英文标注需与泰文内容一致,不得存在信息冲突。

第十六条【宣传宣称基本原则】

化妆品宣传宣称需遵循《东盟化妆品宣称指南》,坚持真实、客观、有科学依据原则,不得作出虚假、误导性宣称,所有宣称需留存相关证明资料,供泰国 FDA 随时核查。

第十七条【禁止宣称范围】

化妆品禁止作出以下宣称,违者按违规论处,由泰国 FDA 责令下架并处罚:

1.疾病治疗或预防功效(如生发、祛疤、治疗痤疮、祛斑等);

2.永久改变人体生理功能的宣称(如药理作用、代谢调节等);

3.超出清洁、香氛、美容修饰、除臭、保护核心功能的其他功能性宣称;

4.绝对化、夸大性表述(如 “100% 有效”“无任何副作用” 等)。

第十八条【防晒产品标签专项要求】

防晒化妆品除遵循通用标签要求外,还需符合《东盟防晒产品标签指南》,明确标注 SPF 值、UVA/UVB 防护标识、防水性(若有)等信息,SPF 值标注需与检测结果一致,不得虚假标注。

第五章 产品信息档案与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产品信息档案(PIF)要求】

化妆品责任方需为每款产品建立完整的产品信息档案(PIF),档案需包含以下内容,在产品上市后永久留存,泰国 FDA 有权随时查阅:

1.产品定性、定量成分表及配方说明;

2.生产工艺、GMP 制造方法验证报告;

3.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由专业人员出具);

4.功效宣称证明资料、不良反应监测记录;

5.成分分析、微生物 / 化学纯度检测报告及检测方法。

第二十条【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

1.泰国本土化妆品生产商需符合东盟 ACD 附录 VI 的化妆品 GMP 指南(区别于药品 GMP),并获得泰国 FDA 颁发的 GMP 认证证书,方可组织生产;

2.GMP 认证涵盖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资质、厂房设施、设备管理、原料控制、生产过程管控、成品检验、仓储物流等全流程;

3.境外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体系需符合东盟化妆品 GMP 要求,泰国 FDA 可对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跨境核查。

第二十一条【生产过程管控】

化妆品生产过程需满足以下专项要求:

1.微生物控制符合东盟化妆品微生物限量标准,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污染;

2.活性成分含量需保持在标示量的合理范围内,生产批次间质量稳定;

3.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与批次追溯体系,记录保存至少 5 年。

第六章 进出口监管

第二十二条【进口监管要求】

1.进口化妆品需完成泰国 FDA 上市通报,符合本法规的成分、标签、宣传要求;

2.进口商需在泰国完成责任主体登记,向泰国海关提交 FDA 通报证明文件,方可办理清关手续;

3.进口商需建立并保存化妆品分销记录,包括销售对象、数量、日期等,确保产品全程可追溯;

4.泰国 FDA 可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口岸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产品禁止入境,予以退运或销毁。

第二十三条【出口监管要求】

1.泰国本土生产的化妆品出口至其他国家 / 地区,需遵循目标市场的监管要求,同时符合东盟 ACD 核心规范;

2.符合泰国化妆品监管法规的产品,出口企业可向泰国 FDA 申请自由销售证书,作为产品合规的官方证明文件;

3.出口化妆品的标签、成分可根据目标市场要求进行调整,但需在泰国 FDA 完成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转产品监管】

专为再出口的化妆品中转泰国,需在海关指定监管区域流转,向泰国海关提交中转证明文件,不得在泰国市场销售;若中转产品流入泰国市场,按未通报进口产品论处。

第七章 上市后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上市后监督机制】

1.泰国 FDA 建立化妆品上市后监督与执法机制,对市场流通的化妆品实施常态化抽样检测、标签核查、宣称核查;

2.参与东盟上市后预警系统(PMAS),共享区域内化妆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存在安全风险的产品及时采取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安全风险处置】

1.化妆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的,责任方需及时向泰国 FDA 报告,并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2.泰国 FDA 发现化妆品存在健康风险(即使符合 ACD 规范),可依据东盟 ACD 特别情况条款,对产品实施临时禁令,责令下架、召回并暂停销售;

3.涉及文化敏感的化妆品,泰国 FDA 可附加特殊监管条件,或禁止在泰国市场销售。

第二十七条【企业主体责任】

化妆品责任方为产品合规第一责任人,需履行以下义务:

1.持续开展产品安全监测,建立不良反应报告与处理机制;

2.配合泰国 FDA 的监督检查、抽样检测,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产品成分、配方、标签等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泰国 FDA 完成通报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违规处罚】

违反本法规要求的,由泰国 FDA 依法查处,处罚措施包括:

1.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下架;

2.没收违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3.情节严重的,撤销产品通报备案、吊销生产企业 GMP 证书,禁止相关责任方从事化妆品生产、进口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法规衔接】

本法规未明确的监管要求,全面适用《东盟统一化妆品监管协定》(AHCRS)、《东盟化妆品指令》(ACD)及东盟发布的各项配套指南;若东盟相关规范修订,本法规对应条款同步调整。

第三十条【新兴领域监管】

对于天然化妆品、纳米材料等东盟 ACD 尚未明确规范的新兴领域,泰国 FDA 可制定本土临时监管要求,待东盟统一规范发布后再行接轨。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

本法规的解释权归属于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泰国 FDA 可根据监管实践发布本土化实施细则与补充公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法规依据东盟 AHCRS/ACD 框架及泰国化妆品监管实际制定,自东盟 ACD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日起同步实施,原有泰国化妆品监管规定与本法规冲突的,以本法规为准。

本资料转载自化妆品合规服务平台

转载时间: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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