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澳大利亚防晒产品的研发、生产、进口、销售及监管活动,保障防晒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防范紫外线辐射带来的健康风险,依据《1989 年治疗产品法》《1990 年治疗产品条例》,结合 AS/NZS 2604《防晒产品 - 评价和分类》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在澳大利亚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防晒产品,包括本土生产、境外进口的防晒专用产品及含防晒成分的化妆品、润肤霜等衍生产品;涵盖产品分类、测试、成分管理、标签广告、上市许可、生产管理全环节监管。
第三条【监管原则】
防晒产品监管遵循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标准统一、全程合规原则,按产品功能定位划分为治疗型与非治疗型,对治疗型产品进一步按风险等级细分监管要求,所有防晒产品均需符合 AS/NZS 2604 核心技术标准。
第四条【核心监管机构】
1.治疗型防晒产品由治疗产品管理局(TGA) 作为核心监管机构,负责分类、成分审批、上市许可、生产监管等全流程工作;
2.非治疗型防晒产品由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 监管,遵循化妆品相关法规要求;
3.工业化学品引进署(AICIS)负责防晒产品成分的工业化学品合规审查,与 TGA、ACCC 协同监管。
第五条【法规衔接】
非治疗型防晒产品除遵守本法规相关要求外,需同时符合澳大利亚化妆品监管、工业化学品管理相关法规;治疗型防晒产品未明确规定的,适用《1989 年治疗产品法》及 TGA 发布的配套监管文件。
第二章 产品分类与监管归属
第六条【产品大类划分】
防晒产品按功能定位、防晒属性分为治疗型和非治疗型,分类判定以产品主要用途及《2018 年治疗产品 (排除商品) 决定》为依据:
1.治疗型防晒产品:以防护紫外线辐射为主要用途的产品;或主要用途非防晒,但含防晒成分且未被上述决定明确排除的产品,由 TGA 监管;
2.非治疗型防晒产品:以化妆品用途为主,仅带有次要防晒功能(SPF 4-15),且符合《2018 年治疗产品 (排除商品) 决定》的产品,由 ACCC 监管。
第七条【治疗型产品风险细分】
治疗型防晒产品按风险等级、SPF 值、成分要求进一步分为三类,监管要求差异化设置:
1.豁免类(Exempt):SPF<4>
2.列名类(Listed):广谱 SPF 4 以上、仅含 TGA 许可成分,且仅宣称法规允许功效的防晒产品,纳入 ARTG 监管,核发 AUST L 编号,为市场主流类型;
3.注册类(Registered):用于更高水平紫外线防护治疗,或含 TGA 非许可成分的防晒产品,纳入 ARTG 监管,核发 AUST R 编号,需经 TGA 全面科学评估。
第三章 技术标准与测试要求
第八条【核心技术标准】
AS/NZS 2604《防晒产品 - 评价和分类》为澳大利亚防晒产品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纳入《1990 年治疗产品条例》,适用于所有防晒产品,标准涵盖 SPF 测试、广谱保护测试、防水性测试、标签标注等全维度要求,产品测试结果需符合标准规定方可上市。
第九条【SPF 分类与声称规范】
防晒产品按 SPF 值划分为五个防护等级,标签仅允许使用标准规定的 SPF 数值及对应防护水平描述,禁止非标准表述,具体要求:
1.SPF 0-4:无允许声称,无防护水平描述;
2.SPF 4-14:允许声称 4、6、8、10,防护水平描述为低防护;
3.SPF 15-29:允许声称 15、20、25,防护水平描述为中等防护;
4.SPF 30-59:允许声称 30、40、50,防护水平描述为高防护;
5.SPF 60 及以上:仅允许声称50+,防护水平描述为极高防护。
第十条【强制性测试要求】
所有防晒产品均需完成以下核心测试,测试方法符合 AS/NZS 2604 标准:
1.防晒系数(SPF)测试:量化产品对 UVB 的防护能力,测试结果为产品 SPF 值核定依据;
2.广谱保护测试:证明产品同时对 UVA、UVB 具有防护效果,所有防晒产品均需满足广谱保护要求;
3.防水性测试:拟宣称防水的产品需完成对应测试,测试结果为防水时间声称的唯一依据。
第十一条【稳定性测试要求】
1.所有治疗型防晒产品必须标注有效期,且有效期核定需有正规稳定性测试数据支持,TGA 采纳 ICH Q1A (R2)、ICH Q1E、ICH Q1B 等国际稳定性测试指南;
2.稳定性测试包括实时测试和加速测试,加速测试按以下要求执行,且需使用至少两个批次产品,采用与上市产品一致的包装材料:
1.高于标称储存温度 + 10℃测试 6 个月,可预测 2 年有效期;
2.高于标称储存温度 + 10℃测试 9 个月,可预测 3 年有效期;
3.高于标称储存温度 + 15℃测试 6 个月,可预测 3 年有效期;
3.稳定性测试涵盖物理、化学、微生物三类项目,活性成分含量需保持在标示量的90%-120% 范围内。
第四章 成分管理与安全评估
第十二条【许可成分管理】
《治疗产品(许可成分)决定》为治疗型防晒产品成分管控的核心文件,明确允许使用的活性成分、辅料成分及使用条件,核心要求:
1.活性成分需在产品标签使用澳大利亚批准名称(AAN) 标注;
2.辅料成分虽无防晒功效,但使用受严格管控,若辅料具有生物活性且浓度超过活性阈值,需按活性成分管理;
3.纳米材料仅允许使用纳米级二氧化钛和氧化锌,其他纳米成分需经 TGA 评估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新成分申请与评估】
拟使用未列入《治疗产品(许可成分)决定》的新成分,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途径申请,均需提交充分的质量和安全数据:
1.标准途径:依据《1989 年治疗产品法》第 26BD 条,申请将新成分纳入许可成分决定,具有法定时限、上诉权及强制性数据要求;
2.替代途径:依据《1990 年治疗产品条例》第 16GA 条,适用于无需全面评估的新成分,无法定时限、上诉权及强制性数据要求。
第十四条【新成分评估要求】
新成分评估核心为证明成分在拟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质量,申报数据需包含:
1.质量数据:成分描述、生产工艺、特性鉴定、规格标准、稳定性测试结果等;
2.安全数据:系统文献综述、使用历史、生物活性、毒理学数据、不良反应信息等;
3.申请人可提交欧盟 SCCS、美国 CIR 等可比海外机构(COB)的评估报告作为支持证据。
第十五条【新成分市场专有权】
为鼓励创新,获得 TGA 批准的防晒产品新成分,享有2 年市场独占期,独占期内其他申请人不得使用该成分,除非获得首个获批申请人的书面授权。
第五章 标签与广告要求
第十六条【治疗型产品标签通用要求】
治疗型防晒产品标签需同时符合《非处方药标签标准(TGO 92)》和 AS/NZS 2604 标准,必须显著标注以下信息,内容真实、清晰、易读:
1.产品名称、活性成分及含量、有效期、生产批号;
2.生产商 / 进口商名称、地址等联系方式
;
3.产品使用说明、特定成分警示语、预期用途说明;
4.ARTG 编号(AUST L/AUST R);
5.AS/NZS 2604 标准编号。
第十七条【标签特殊要求】
防晒产品标签除通用要求外,需遵守以下专项规定:
1.SPF 值仅能标注 AS/NZS 2604 标准允许的特定数值,防护水平描述需与 SPF 值严格对应;
2.仅通过广谱保护测试的产品,方可标注 “光谱” 相关表述;
3.防水性声称需标注具体防水时间,且与防水测试结果一致;
4.非治疗型防晒产品标签同时符合澳大利亚化妆品标签相关法规。
第十八条【广告宣传通用规范】
1.治疗型防晒产品广告需遵守《治疗产品广告规范》,禁止任何虚假、误导性宣称,禁止使用 “绝对安全”“100% 有效预防晒伤 / 皮肤癌” 等绝对化表述;
2.所有广告宣称需有充分的科学证据支持,TGA 有权对宣称依据进行核查,对证据不足的产品可取消上市许可。
第十九条【治疗性声称范围】
治疗型防晒产品的治疗性声称需严格遵循《治疗产品(允许声称)决定》,该文件明确 16 种防晒产品允许声称,核心要求:
1.SPF≥4 的广谱防晒产品,可声称 “有助于防止皮肤过早老化”;
2.SPF≥30 的防晒产品,可声称 “有助于预防日光性角化病”“有助于预防太阳黑子”“可以降低某些皮肤癌的风险” 等;
3.禁止超出文件规定范围的治疗性声称。
第六章 上市许可与生产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上市许可要求】
1.除豁免类治疗型防晒产品外,其余治疗型产品均需获得ARTG 上市许可后方可在澳大利亚销售;
2.列名类产品采用申请人自我申明模式,申请人需确认产品仅使用许可成分、仅进行允许声称,且符合所有适用法规标准,TGA 不进行实质审查,但保留事后核查权;
3.注册类产品需提交详细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数据,经 TGA 全面科学评估通过后方可获得上市许可。
第二十一条【产品变更管理】
防晒产品获得 ARTG 上市许可后,发生产品信息变更的,需按变更类型提交相应申请,不得擅自变更:
1.重大变更:增加 / 删除活性成分、改变活性成分含量、增加 / 删除香料 / 着色剂外的辅料、改变限用辅料含量等,需重新申请并核发新的 ARTG 编号;
2.轻微变更:增加 / 删除香料 / 着色剂、改变非限用辅料含量等,可通过电子系统申请更新 ARTG 记录,保留原有 ARTG 编号。
第二十二条【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
1.所有治疗型防晒产品,无论本土生产或境外进口,生产过程均需符合 PIC/S GMP 相关要求;
2.澳大利亚本土制造商需持有 TGA 颁发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3.境外制造商需通过 TGA 的 GMP 合规性评估,证明生产设施、工艺流程符合澳大利亚 GMP 标准;
4.TGA 发布《防晒生产:证明符合 PIC/S GMP 指南 PE0009-13》,防晒产品生产需满足该文件中原料控制、工艺验证、微生物控制、包装验证等专项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非治疗型产品监管】
非治疗型防晒产品的成分管理、标签标注、市场监管,遵循澳大利亚化妆品监管、工业化学品管理相关法规,其防晒功能测试需符合 AS/NZS 2604 标准。
第二十四条【违规处理】
防晒产品生产、销售主体违反本法规要求的,由 TGA 或 ACCC 依职责查处,包括责令整改、下架产品、撤销上市许可等;情节严重的,按《1989 年治疗产品法》《澳大利亚消费者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
本法规的解释权归属于澳大利亚治疗产品管理局(TGA)和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两机构可根据监管实践发布补充监管文件。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法规依据澳大利亚现行防晒产品相关法规、标准制定,自相关法规、标准生效之日起实施,原有防晒产品监管规定与本法规冲突的,以本法规为准。
本资料转载自化妆品合规服务平台
转载时间: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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