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化妆品成分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东盟化妆品指令 ACD制定,统一马来西亚化妆品准入与成分管理。第二条 适用于全境生产、进口、流通化妆品;非东盟产品须满足本法规及 ACD 要求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条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理局NPRA为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抽检、执法。第四条 非东盟制造商必须指定马来西亚本地责任人,履行合规、通报、召回、应对监管义务。第五条 严禁使用 ACD 附录 II 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符合附录 III 限量与使用条件;防腐剂、着色剂、防晒剂仅限 ACD 清单内物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进口备案与申报
第六条 进口前须完成NPRA 化妆品备案,提交责任人信息、配方、成分表、标签、安全评估、检测报告。第七条 备案可由本地责任人代办,信息变更 3 个工作日内更新。第八条 个人自用少量豁免;商业样品按正式产品备案与审核。
第三章 成分与标签要求
第九条 铅、汞、砷、镉等重金属符合 NPRA 与 ACD 限值,不得检出 CMR 物质。第十条 香精过敏原达到阈值必须标注,标签支持马来语 / 英语,未标注不得销售。第十一条 唇釉、口腔护理等黏膜接触产品需通过迁移与安全性测试。第十二条 进口需提供 PFAS 检测报告,限值执行东盟统一标准,不合格不予通关。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未备案、无本地责任人:责令整改,禁止入境,处1 万–10 万马币罚款。第十四条 使用禁用物质、限用超标:扣押销毁,处5 万–20 万马币罚款,情节严重禁止 3 年内进口。第十五条 PFAS 超标、无有效报告:扣押销毁,处3 万–15 万马币罚款,可吊销资质。第十六条 标签违规、信息不实、未标过敏原:整改、下架、没收,处1 万–5 万马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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