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合规

菲律宾·FDA Philippines Regulations on Cosmetic Products(菲律宾化妆品法规)2024 年修订版

菲律宾化妆品成分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东盟化妆品指令 ACD制定,规范菲律宾化妆品全链条监管,保障安全。第二条 覆盖本土生产与进口化妆品;非东盟产品须符合本法规及 ACD 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条 菲律宾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为监管机构,负责通知、抽检、处罚。第四条 非东盟制造商必须指定菲律宾本地责任人 / 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合规、通报、召回、文件存档。第五条 禁用 ACD 附录 II 物质;限用物质符合附录 III;着色剂、防腐剂、防晒剂仅限 ACD 许可清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进口通知与文档义务

第六条 进口前须完成化妆品通知(Cosmetic Notification),提交责任人、配方、标签、PIF 产品信息文件、安全评估报告。第七条 PIF 须为英语 / 菲律宾语,上市后保存至少 3 年;信息变更及时更新。第八条 个人自用少量可豁免;商业用途必须完整通知与审核。

第三章 成分与安全要求

第九条 重金属、迁移物质符合菲律宾 FDA 与 ACD 限值,禁用 CMR 物质。第十条 香精过敏原达到阈值必须标注,标签使用菲律宾语 / 英语,缺失不准上市。第十一条 唇用、口腔护理类需通过黏膜接触安全测试。第十二条 进口需提供 PFAS 检测报告,限值同东盟统一要求,不合格不予通关。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未通知、无本地责任人:限期整改,禁止入境,处50 万–200 万比索罚款。第十四条 禁用成分、限用超标:扣押销毁,处100 万–500 万比索罚款,暂停 / 吊销进口资质。第十五条 PFAS 不合格、无报告:扣押销毁,处80 万–300 万比索罚款,可吊销资质。第十六条 标签缺失、虚假、未标过敏原:整改、下架、没收,处30 万–100 万比索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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