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含化妆品成分)的进口、生产、使用监管活动,建立科学的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保障化妆品成分使用安全,依据《2019 年工业化学品法》(Industrial Chemicals Act 2019)及配套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在澳大利亚境内以商业目的进口、生产工业化学品的所有实体,及以化妆品生产为用途的工业化学品全流程管理活动;化妆品中所有合成、天然成分(如精油、植物提取物)均纳入工业化学品监管范畴,放射性物质除外。
第三条【核心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引进署(AICIS)为工业化学品(含化妆品成分)监管的唯一核心机构,依法履行化学品注册、分类、风险评估、监管执法等职责,取代原国家工业化学品通报和评估署(NICNAS)行使监管权。
第四条【监管原则】
化妆品成分监管遵循用途定范畴、风险定等级、分类施管控原则,无专门化妆品原料禁限用清单,依托工业化学品管理框架实施全流程监管,强调企业成分自我评估、合规申报及记录留存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工业化学品定义】
本法规所称工业化学品,指具有工业用途的化学物质、化合物 / 络合物及天然化学物质,分类判定以实际用途为唯一依据,与成分来源无关;排除农用化学品、兽用化学品、治疗用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等法定非工业化学品范畴。
第二章 商业注册管理
第六条【注册义务】
任何拟在澳大利亚境内商业引入工业化学品的实体,无论从事化学品进口还是本地生产,均须向 AICIS 完成商业注册,未完成注册的不得开展化妆品成分的进口、生产活动。
第七条【注册级别划分】
商业注册共分 8 个级别,依据企业上一财年(7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引入工业化学品的总价值确定,注册费用随级别递增;首次注册且尚未引入任何化学品的企业,默认归为 1 级。
第八条【注册豁免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豁免 AICIS 商业注册,无需履行注册缴费义务:
1.澳大利亚境内制造的肥皂,且满足原料列名 AIIC 清单、单种脂肪 / 油年使用量≤10kg 等法定条件;
2.天然化学品引入,即天然环境未经加工或仅经物理方式提取且无化学变化的物质;
3.过境化学品转运,即入境后 25 个工作日内离境且全程受海关监管的化学品;
4.法规规定的其他豁免情形(如非分离中间体、仅个人使用的化学品等)。
第九条【注册后续义务】
已完成商业注册的企业,须于每年 9 月 1 日前缴纳对应级别的注册费用,并向 AICIS 提交上一监管年度的化学品引入年度声明,声明内容需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成分引入情况。
第三章 工业化学品引入分类
第十条【分类通用要求】
含多种成分的化妆品,企业需对每个成分单独判定风险等级并完成分类,按不同分类履行相应合规义务;多成分分类不一致的,分别遵循对应类别监管要求,不得合并申报。
第十一条【AIIC 清单核查义务】
企业在引入化妆品成分前,必须首先核查该成分是否列入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清单(AIIC);若未列入或实际用途与清单限定不符,需依据 AICIS《化学品进口及制造分类指南》完成成分分类判定。
第十二条【列名类(Listed)】
1.适用范围:已列入 AIIC 清单的化妆品成分,允许按清单限定条件使用;
2.合规义务:企业完成 AICIS 商业注册,留存成分引入、使用记录,按要求提交年度声明;
3.费用要求:无额外分类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豁免类(Exempted)】
1.适用范围:风险极低的化妆品成分,列入法定豁免范畴;
2.合规义务:完成商业注册后无需预先申报,留存相关记录并提交年度声明;部分成分首次引入时需向 AICIS 提交一次性引入声明;
3.费用要求:无额外分类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报告类(Reported)】
1.适用范围:低风险的化妆品成分,未列入 AIIC 清单但风险可控;
2.合规义务:完成商业注册,在成分引入前向 AICIS 提交引入报告,留存记录并提交年度声明;
3.费用要求:无额外分类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评估类(Assessed)】
1.适用范围:中高风险的化妆品成分,未列入 AIIC 清单;
2.合规义务:完成商业注册,向 AICIS 申请成分评估并获得评估证书后方可引入,留存记录并提交年度声明;评估通过的成分,五年后纳入 AIIC 清单;
3.费用要求:需按规定缴纳成分评估费用。
第十六条【商业评估授权类(Commercial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1.适用范围:符合 AICIS 商业评估标准的化妆品成分,为评估类的替代性监管路径;
2.合规义务:完成商业注册,获得商业评估授权后方可引入,留存记录并提交年度声明;该类成分不纳入 AIIC 清单;
3.费用要求:需按规定缴纳商业评估授权费用。
第四章 动物试验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新动物试验数据禁用】
自2020 年 7 月 1 日起,禁止使用新动物试验数据作为化妆品成分的安全性证明依据;本法规所称新动物试验数据,指 2020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对头足类动物(章鱼、乌贼等)或活体脊椎动物(人类除外)进行试验所获得的所有数据(如鱼类毒性试验数据)。
第十八条【可使用试验数据范围】
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证明可使用无脊椎动物试验数据(如水蚤试验数据),及 2020 年 7 月 1 日前获得的脊椎动物、头足类动物试验数据。
第十九条【历史数据使用要求】
企业使用 2020 年 7 月 1 日前获得的动物试验数据作为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证明的,在向 AICIS 提交评估申请时,必须明确注明数据来源、试验开展时间、试验对象及试验方法,相关信息需真实可追溯。
第五章 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记录留存义务】
企业需对化妆品成分的 AIIC 清单核查记录、分类判定依据、引入申报材料、使用流向等信息建立完整档案,档案留存期限需符合 AICIS 相关规定,确保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自我评估义务】
企业作为化妆品成分合规的第一责任人,需对成分的风险等级、分类适配性、用途合规性进行自我评估,评估结果需有科学依据,不得虚假判定成分分类。
第二十二条【合规申报义务】
企业需按本法规要求完成成分引入的申报、备案手续,申报材料不得隐瞒、伪造成分信息;成分用途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完成分类判定并向 AICIS 报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法规衔接】
本法规未明确的监管要求,适用《2019 年工业化学品法》及 AICIS 发布的配套指南、标准;若相关法规、指南修订,本法规对应条款同步调整。
第二十四条【跨境进口要求】
境外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化妆品的,需由澳境内商业实体完成化妆品成分的 AICIS 注册、分类及申报,所有成分需符合本法规的风险分类及合规要求。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
本法规的解释权归属于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引进署(AICIS),AICIS 可根据监管实践发布补充指南,明确分类判定、注册申报的实操要求。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法规依据《2019 年工业化学品法》制定,自该法生效之日起实施,原有工业化学品(含化妆品成分)监管规定与本法规冲突的,以本法规为准。
本资料转载自化妆品合规服务平台
转载时间:2025年3月4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