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监管条例》(Regulations on Supervision of Imported Cosmetics)(英国产品安全与标准办公室2026年最新版)
(依据英国《公共卫生法》《化妆品安全管控总则》及脱欧后修订版法规制定,由英国产品安全与标准办公室(OPSS)牵头,药品和保健品监管局(MHRA)、海关总署协同执行,是规范英国进口化妆品(护肤品、彩妆、香氛等)准入、安全、清关的专项法规,2026年1月更新后进一步细化责任人制度、SCPN申报要求、标签合规标准,衔接北爱尔兰无障碍准入规则,为美妆进口全流程合规提供明确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本条例依据英国《公共卫生法》《化妆品安全管控总则》及脱欧后修订的(EC)No 1223/2009法规制定,核心目标是规范进口化妆品的准入管理、安全管控与清关流程,明确进口化妆品的合规要求,保障英国消费者使用进口美妆产品的安全与健康,同时规范进口商、责任人、检测机构的行为,衔接SCPN申报系统、北爱尔兰货物准入相关规定,避免监管脱节,维护英国美妆进口市场秩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效力
本条例对所有进入大不列颠地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市场的非本地生产化妆品(即进口美妆产品,涵盖护肤品、彩妆、香氛、美甲产品、护发美妆产品等)及相关主体具有强制约束力,直接适用于大不列颠全境,无需地方政府另行转化;北爱尔兰地区执行单独法规要求,符合条件的北爱尔兰产品可无障碍准入;适用于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商、原产国生产商、OPSS/MH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及英国OPSS、MHRA、海关总署、地方贸易标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是进口美妆清关、上市的必备合规依据。
第三条 核心修订要点(2026年1月版)
本次2026年1月修订重点优化四大核心内容,进一步强化进口美妆合规管控:一是细化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资质要求与法定义务,明确第三方责任人授权流程;二是升级SCPN申报系统操作规范,简化原有申报流程,明确信息更新时限;三是延长标签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细化UKCA标志使用要求;四是强化纳米材料、CMR物质的管控标准,明确专项申报与检测要求,衔接北爱尔兰无障碍准入最新规则。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准入核心要求
第四条 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管控
所有进入英国大不列颠市场的进口美妆产品,必须指定英国境内的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该要求为强制性核心要求,无证或责任人不合规的货物将被海关拒收、退运或销毁。
责任人需为英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或个人,默认由进口商担任,也可通过书面授权委托第三方担任,授权文件需为正式书面形式并备案;责任人需承担产品全流程合规责任,包括安全评估、单证审核、不良事件报告等,未履行责任的将面临处罚。
第五条 产品申报(SCPN系统)要求
所有进口美妆产品需通过英国官方SCPN系统完成申报,未完成申报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该申报为清关必备前置条件。
申报需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完成,含纳米材料的产品需提前6个月申报;原已通过欧盟CPNP系统申报的产品,可在2021年1月1日起90天内完成简易申报;申报信息发生变更(如成分、责任人、标签等)的,需立即通过系统更新,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六条 进口商资质要求
进口英国美妆产品的进口商,需具备英国合法经营资质,持有包含“化妆品进口、贸易”业务的商业注册证书,未完成经营范围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美妆产品进口业务;
进口商默认成为产品责任人,需承担产品安全责任,负责提交合规清关单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抽检、处理产品不良事件,建立供应链追溯体系;
进口商需妥善保存产品相关记录(包括供应链追溯数据、检测报告、申报文件等),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第七条 自由销售证书(CFS/FSC)管控
进口美妆产品需随附由原产国官方监管机构或其授权行业协会签发的自由销售证书(CFS/FSC),证明产品在原产国可合法生产、自由销售,无任何销售限制。
证书需清晰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产国、生产商全称及地址、签发日期、有效期、检测标准依据等核心要素,缺项、错项将导致证书无效;该证书无需额外经英国使馆认证,但需由责任人留存备查。
第三章 进口化妆品安全与合规管控
第八条 产品安全与成分管控
进口美妆产品需符合英国《化妆品安全标准》及本条例要求,禁止进口含有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CMR)1A/1B类及2类物质(允许使用清单除外)、超标重金属及高致敏性成分的产品;
进口商需提交由OPSS/MHRA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性测试报告,含成分全分析、微生物含量检测、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核心项目,检测报告有效期为1年;
含纳米材料的产品需额外提交专项检测报告,明确纳米材料的化学名称、暴露条件等信息,确保符合安全标准;功能型美妆产品(美白、抗皱、防晒等)需提交功效验证报告,禁止虚假功效宣称。
第九条 标签与包装规范
(一)标签规范
进口美妆产品的标签需以英文为主要语言(可附加其他语言),信息清晰、永久可辨,如实标注以下核心内容,禁止虚假标注、隐瞒成分:
责任人名称及英国境内地址、产品原产国、标称含量;
使用期限标识(保质期≤30个月标注最低使用期限,>30个月标注开封后使用期限PAO);
产品批号、警告声明及预防信息、产品功能(外观无法明确时);
完整成分列表(按重量降序排列,纳米材料需标注“(纳米)”,超标香料成分需单独标注);
UKCA合规标志(2024年12月31日后强制使用,可贴于标签或随附文件)。
(二)包装规范
产品包装需符合《1989年食品仿制品(安全)法规》,禁止设计易与食品混淆的形态、气味、颜色或包装,防止儿童误用;
外包装需标注产品名称、数量、毛重/净重、生产商信息、货运批次号,木制包装箱需经过国际标准熏蒸杀虫处理并加施标识;
含气雾剂喷雾器的产品需额外标注UKCA标志,取代原欧盟反向ε标志,确保符合《2009年气雾剂喷雾器法规》。
第十条 安全评估与产品信息文件(PIF)要求
进口美妆产品在上市前必须完成全面安全评估,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估师签署《化妆品安全报告(CPSR)》,该报告为合规核心文件;
责任人需为每个产品建立产品信息文件(PIF),包含产品描述、CPSR报告、生产方法与GMP证明、功效证明、动物实验相关信息等,以英文编制并实时更新;
PIF需由责任人在英国境内保管,自产品最后一批次上市之日起保留10年,监管部门提出核查要求时需立即提供。
第四章 清关与监督实施要求
第十一条 清关单证与流程要求
(一)核心清关单证
进口美妆产品清关时,需向英国海关提交以下全套合规单证,信息需一致、真实,不得虚假或篡改:
SCPN系统申报完成回执、责任人资质证明;
自由销售证书(CFS/FSC)、产品安全性测试报告、CPSR报告摘要;
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空运提货单、产地证明;
产品标签与包装样本、PIF存放地址说明;
含纳米材料或CMR物质的产品,需额外提交专项证明文件。
(二)清关核心流程
申报前置:责任人在货物发货前通过SCPN系统完成产品申报,准备全套清关单证;
口岸申报:货物到达英国口岸后,进口商通过海关系统提交单证,完成线上申报并缴纳相关费用;
查验抽检:海关及OPSS联合开展单证审核与现场查验,随机抽样检测产品成分、标签合规性,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放行入库:查验合格后,海关出具放行通知书,货物可进入英国境内仓储、销售,责任人需留存全套清关单证至少3年。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一)监督检查主体与范围
英国OPSS、MHRA、地方贸易标准部门及海关总署为联合监督执行主体,有权开展全流程监督检查,重点核查:
产品成分、质量与检测报告、申报信息的一致性;
标签、包装的合规性,UKCA标志使用情况;
责任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PIF完整性及记录保存情况;
供应链追溯体系建立与执行情况。
(二)违规处理措施
对违反本条例的进口商、责任人、检测机构,监管部门将采取阶梯式处罚措施:
轻微违规(如标签信息疏漏、单证提交延迟):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货物申报价值5%-10%的罚款;
一般违规(如提交虚假检测报告、未完成SCPN申报即销售、成分超标):没收违规产品,处以货物申报价值10%-20%的罚款,暂停进口资格3-6个月;
严重违规(如进口含禁用成分产品、多次虚假申报、产品造成消费者健康损害):吊销责任人资质及进口许可,处以货物申报价值20%-50%的罚款,纳入黑名单,永久禁止进入英国市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不良事件报告与产品召回
发现产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SUE)的,责任人需在获悉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通过专用表格向OPSS报告,消费者或医疗专业人员也可直接报告;
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时,责任人需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所有问题产品,并向OPSS提交召回报告,说明原因、范围及处理措施;
未按规定报告不良事件或实施召回的,按一般违规或严重违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法规衔接
本条例与英国《公共卫生法》《化妆品安全管控总则》、SCPN申报系统规范、北爱尔兰无障碍准入规则、海关清关相关规定相衔接,若相关法规修订,本条例相关条款同步调整;进口美妆产品需同时满足本条例与其他相关法规要求,确保全流程合规。
第十五条 解释与修订
本条例由英国产品安全与标准办公室(OPSS)负责解释,根据英国美妆进口市场发展、国际监管趋势及产品安全需求,可适时修订,修订后将通过OPSS官网、MHRA官网发布公告,明确修订内容与实施日期,进口商、责任人需密切关注更新动态,避免因政策变化导致合规风险。
本资料为政策内容提取,仅供参考
录入时间: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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