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监管条例》(اللوائح التنظيمية لمنتجات التجميل المستوردة)(阿联酋卫生与预防部2026年最新版)
(依据阿联酋《公共卫生安全法》、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化妆品技术法规制定,由阿联酋卫生与预防部(MOHAP)牵头,迪拜市政厅(DM)、阿布扎比卫生局(DOH)及海关总署协同执行,是规范阿联酋进口化妆品(护肤品、彩妆、香氛等)准入、安全、清关的专项法规,2026年1月更新后进一步细化产品注册要求、成分管控标准、标签规范,衔接GSO统一标准与海关清关规则,为美妆进口全流程合规提供明确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本条例依据阿联酋《公共卫生安全法》、海湾标准化组织(GSO)发布的GCC化妆品技术法规制定,核心目标是规范进口化妆品的准入管理、安全管控与清关流程,明确进口化妆品的合规要求,保障阿联酋消费者使用进口美妆产品的安全与健康,同时规范进口商、检测机构、注册代理机构的行为,衔接GSO标准认证、海关清关相关规定,避免监管脱节,维护阿联酋美妆进口市场秩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效力
本条例对所有进入阿联酋市场的非本地生产化妆品(即进口美妆产品,涵盖护肤品、彩妆、香氛、美甲产品、护发美妆产品、身体护理产品等)及相关主体具有强制约束力,直接适用于阿联酋全境(含迪拜、阿布扎比等所有酋长国),无需地方政府另行转化;适用于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商、原产国生产商、GSO/MOHAP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及阿联酋MOHAP、DM、DOH、海关总署等相关监管部门,是进口美妆清关、上市的必备合规依据。
第三条 核心修订要点(2026年1月版)
本次2026年1月修订重点优化四大核心内容,进一步强化进口美妆合规管控,衔接GCC区域统一标准:一是细化成分管控清单,明确禁止进口含丁苯基甲基丙醛(BMHCA)、羟异己基3-环己烯基甲醛(HICC)、二苯基(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TPO)等成分的美妆产品;二是简化MOHAP产品注册流程,将普通美妆注册审核周期压缩至2-3个月,规范本地注册代理机构资质要求;三是明确MSDS/SDS认证为清关强制性要求,细化报告出具机构与内容规范;四是强化标签阿拉伯语标注的合规要求,明确进口商信息、注册批准号等核心要素的标注标准,杜绝虚假功效宣称。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准入核心要求
第四条 自由销售证书(CFS/FSC)管控
所有进入阿联酋市场的非本地生产美妆产品,必须随附由原产国官方监管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正规行业协会签发的自由销售证书(CFS/FSC),该证书是进口美妆产品清关的强制性核心单证,无证、证书信息不合规或签发机构无资质的货物,将被阿联酋海关直接拒收、退运或销毁。
自由销售证书需证明该进口美妆产品在原产国可合法生产、无任何销售限制,同时需清晰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产国、生产商全称及地址、证书签发日期、有效期、检测标准依据等核心要素,任意核心要素缺项、错项、模糊标注,将直接导致证书无效。
第五条 进口商资质要求
进口阿联酋美妆产品的进口商,需具备阿联酋合法经营资质,在阿联酋境内(本土、自贸区均可)注册商业实体,持有包含化妆品贸易/进口业务的贸易许可证,未完成经营范围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美妆产品进口业务;
进口商需承担进口美妆产品的全流程安全责任,负责提交合规清关单证、配合MOHAP及海关的检查/抽检、及时处理产品安全隐患及不良事件,且必须指定阿联酋本地持证注册代理机构,负责产品注册、沟通对接监管部门等事宜;
进口商需完成MOHAP进口商备案,备案信息(如经营地址、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MOHAP官方系统完成信息更新,未及时备案或更新的,将暂停其进口资格。
第六条 MSDS/SDS认证管控
所有进口美妆产品(尤其是含液体、化工成分的香水、指甲油、护肤品等),必须随附由GSO/MOHAP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SDS),该认证为清关强制性要求,无认证或认证报告内容不完整的货物,将无法完成清关查验。
MSDS/SDS报告需详细阐明产品的理化特性、成分含量、潜在健康危害、安全使用说明、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报告语言需包含阿拉伯语与英语,且需与产品成分清单、检测报告信息一致,不得存在篡改、虚假标注情况。
第七条 GSO标准符合性要求
进口美妆产品需严格遵循海湾标准化组织(GSO) 发布的GCC化妆品技术法规,符合区域统一的质量、安全、成分标准,进口商需提交产品符合GSO标准的证明文件,该文件是产品注册与清关的必备材料之一。
产品需满足GSO对禁用/限用成分、着色剂、防腐剂、紫外线过滤剂的清单规定,限用成分含量需严格遵循GSO限值要求,未符合GSO标准的产品,不得在阿联酋及其他GCC成员国市场流通。
第三章 进口化妆品安全与合规管控
第八条 产品安全与成分管控
进口美妆产品需符合阿联酋《化妆品安全标准》、本条例及GSO GCC化妆品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禁止进口含有丁苯基甲基丙醛(BMHCA)、羟异己基3-环己烯基甲醛(HICC)、二苯基(2,4,6-三甲基苯甲酰基)氧化膦(TPO)、致癌、致突变、高致敏性成分及超标重金属(铅、汞、砷、镉等) 的美妆产品;
进口商需提交由GSO/MOHAP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性测试报告,报告需包含成分全分析、微生物含量检测、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皮肤刺激性测试等核心项目,未经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无效,检测报告有效期为1年;
功能型美妆产品(美白、抗皱、防晒、育发、祛痘等)的功效宣称需有科学依据支持,禁止使用医疗或治疗性宣称(如“治疗痤疮”“根治脱发”等),进口商需提交功效验证报告,证明产品功效真实、无虚假宣传。
第九条 标签与包装规范
(一)标签规范
进口美妆产品的标签必须以阿拉伯语为主要语言,可同时附加英语说明,阿拉伯语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英语,标签信息需清晰、持久、不可擦除,如实标注以下核心内容,禁止虚假标注、隐瞒成分、夸大功效:
产品名称、完整成分表(按成分含量从高到低降序排列,标注INCI名称及阿拉伯语译名);
净含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精确到日)、保质期、开封后使用期限(PAO);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禁忌人群、储存条件;
生产商全称及地址、原产国、阿联酋进口商全称及联络方式、本地注册代理机构信息;
MOHAP/DM产品注册批准号、MSDS/SDS认证编号、GSO标准符合性证明编号;
特殊品类需标注专属警示标识(如染发剂标注“使用前需做皮肤过敏测试”、防晒产品标注SPF/PA值、香水标注成分警示)。
(二)包装规范
产品内包装需符合食品级安全标准,无异味、无有害物质析出,防水、防漏、防暴晒,确保产品运输与储存过程中质量稳定,含液体的美妆产品(如香水、指甲油)需采用防泄漏包装;
外包装(集装箱/包装箱)需标注产品名称、数量、毛重/净重、原产国、进口商信息、货运批次号,木制包装箱需经过国际标准熏蒸杀虫处理,并加施熏蒸标识,避免木材害虫入境;
包装上的所有标识需与清关单证、注册证书、检测报告信息一致,不得出现信息冲突,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将无法完成清关查验。
第十条 与MOHAP/DM注册的衔接要求
所有进口美妆产品需在阿联酋卫生与预防部(MOHAP) 或迪拜市政厅(DM,迪拜地区适用)完成产品注册并获得注册批准号后,方可在阿联酋市场上市销售,清关阶段需提交MOHAP/DM正式注册批准文件,未完成注册的产品,即使完成清关,也禁止在阿联酋市场流通、销售;
迪拜地区进口美妆产品需通过DM官方Montaji系统完成注册,其他酋长国通过MOHAP官方系统注册,进口商需在提交清关单证的同时,同步推进产品注册流程,确保产品清关与上市合规衔接,注册材料要求、审核周期遵循《阿联酋化妆品注册管理指南(2026版)》相关规定;
用于科研、展示、样品试用且不进入市场流通的美妆产品,可申请MOHAP/DM临时注册豁免,豁免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过期需按规定完成正式注册,豁免样品不得私自销售、转让。
第四章 清关与监督实施要求
第十一条 清关单证与流程要求
(一)核心清关单证
进口美妆产品清关时,需向阿联酋海关提交以下全套合规单证,所有单证信息需一致、真实、无篡改,任意单证缺失、虚假将导致清关延误、罚款,情节严重的货物将被退运:
自由销售证书(CFS/FSC);
MOHAP/DM产品注册批准文件、GSO标准符合性证明;
MSDS/SDS认证报告、产品安全性测试报告、功能型产品功效验证报告(如有);
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空运提货单;
产地证明(需经原产国官方机构认证);
进口商资质证明(贸易许可证、MOHAP进口商备案证明)、本地注册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二)清关核心流程
注册前置:进口商在货物发货前,通过MOHAP/DM官方系统完成产品注册,取得注册批准号,同时完成MSDS/SDS认证与GSO标准符合性证明申请;
口岸申报:货物到达阿联酋口岸后,进口商通过海关系统提交全套清关单证,完成线上申报并缴纳相关费用;
查验抽检:海关及MOHAP联合对货物进行单证审核与现场查验,随机抽样检测产品成分、标签与单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禁用成分含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放行入库:查验合格后,海关出具放行通知书,货物可进入阿联酋境内仓储、销售,进口商需留存全套清关单证至少5年,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一)监督检查主体与范围
阿联酋卫生与预防部(MOHAP)、迪拜市政厅(DM)、阿布扎比卫生局(DOH)与海关总署为联合监督执行主体,有权对进口美妆产品开展全流程监督检查,包括口岸清关查验、仓储抽样检测、市场流通核查、线上平台销售核查等,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产品成分、质量与检测报告、注册证书的一致性,是否含有禁用成分;
标签、包装的合规性,是否符合阿拉伯语标注要求,注册批准号是否真实有效;
清关单证、认证证书、注册文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进口商是否履行产品安全责任、不良事件报告义务,是否建立产品追溯体系。
(二)违规处理措施
对违反本条例的进口商、生产商、检测机构、注册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阶梯式处罚措施,处罚结果纳入阿联酋企业信用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具体处罚如下:
轻微违规(如标签阿拉伯语字体不达标、单证提交延迟、MSDS报告信息疏漏):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货物申报价值5%-8%的罚款;
一般违规(如提交虚假检测报告、标签虚假功效宣称、未完成注册即销售、限用成分含量超标):没收违规产品,处以货物申报价值10%-20%的罚款,暂停进口资格3-6个月,撤销相关产品注册批准号;
严重违规(如进口含禁用成分产品、多次虚假申报、产品造成消费者健康损害、篡改注册证书):吊销进口商贸易许可证与注册代理机构资质,处以货物申报价值20%-50%的罚款,将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纳入黑名单,永久禁止进入阿联酋美妆市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不良反应监测与产品召回
进口商与本地注册代理机构需建立产品不良反应报告系统,及时收集、记录产品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信息,发现严重不良反应(如皮肤严重过敏、灼伤等)时,需在24小时内向MOHAP报告;
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如含有禁用成分、微生物超标、包装泄漏等),进口商需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所有问题产品,并向MOHAP提交召回报告,说明召回原因、范围、处理措施;
进口商未按规定报告不良反应或启动召回程序的,将按一般违规处罚,若因未召回导致消费者健康损害的,按严重违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法规衔接
本条例与阿联酋《公共卫生安全法》、海湾标准化组织(GSO)GCC化妆品技术法规、MOHAP《化妆品注册管理指南》、海关总署清关相关规定相衔接,若相关法规修订,本条例相关条款同步调整;进口美妆产品需同时满足本条例与GSO GCC区域标准要求,确保在阿联酋及其他GCC成员国的合规流通。
第十五条 解释与修订
本条例由阿联酋卫生与预防部(MOHAP) 负责解释,根据阿联酋美妆进口市场发展、GCC区域监管趋势及产品安全需求,可适时修订,修订后将通过MOHAP官网、迪拜市政厅官网发布公告,明确修订内容与实施日期,进口商、注册代理机构需密切关注更新动态,避免因政策变化导致合规风险。
本资料为政策内容提取,仅供参考
录入时间: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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