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澳大利亚化妆品标签标注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使用安全,依据《2020 年消费品(化妆品)信息标准》《2016 年商业(商品说明)条例》《2009 年国家贸易计量条例》等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在澳大利亚市场流通的所有化妆品(含本土生产、进口产品)的标签设计、印制、标注及监管活动。
第二条【标签核心原则】
化妆品标签标注应当遵循英文唯一、清晰易读、真实准确的原则,所有信息需如实反映产品实际情况,不得存在虚假、误导性描述,且需显著标注于产品包装可视区域。
第三条【标签必备信息】
化妆品标签需至少包含以下基础信息,缺失或标注不规范的,不得在市场流通:
1.产品正式名称;
2.完整成分列表;
3.制造商 / 分销商的名称、地址等联系方式;
4.产品净含量;
5.产品使用所需的警告说明、注意事项;
6.法规或标准要求的其他特殊信息(如酒精洗手液的酒精含量、纳米成分标识等)。
第四条【监管主体与职责】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为化妆品标签监管的核心主体,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查处标签标注违规行为;其他相关监管机构依职责协同开展标签合规审查工作。
第二章 成分表标注规范
第五条【成分表通用要求】
所有化妆品成分均需清楚且显著地标示于产品包装上,成分表位置需便于消费者查看,不得被其他图案、文字遮挡;对产品无技术或功效作用的附带成分,无需纳入成分表标注。
第六条【成分排列规则】
成分表标注按以下顺序执行(着色剂除外):
1.浓度1% 或以上的成分,按体积或质量的降序排列;
1.浓度1% 或以上的成分,按体积或质量的降序排列;
2.浓度 ** 低于 1%** 的成分,可按任意顺序排列;
3.着色剂统一按任意顺序排列,不受浓度比例限制。
第七条【特殊成分标注要求】
1.可选着色剂:未实际添加但可能用于部分批次 / 系列产品颜色匹配的着色剂,需标注 “may contain” 或使用 “+/–” 符号加着色剂名称;
2.香料 / 香精:可使用通用名称标注,包括 “flavor”“flavour”“aroma”“aromas”“fragrance”“fragrances”“parfum”“parfums”,也可逐一列出具体香料成分;
3.保密成分:经相关机构审批的保密成分,可统一以 “other ingredient” 形式标注;
4.纳米成分:成分名称后需用括号明确标明其纳米形式,如 “XX(纳米)”;
5.成分名称规范:所有成分需使用英文名称或 INCI 名称,不得使用非标准缩写或无通用标识的名称。
第八条【酒精洗手液特殊标注】
以酒精为主要活性成分的洗手液,除遵循上述成分标注规则外,还需满足:
1.清晰标注酒精含量(以体积 / 体积百分比 % v/v 为单位);
2.标注法规规定的特定警告语,包括防火、防误食、儿童防护等相关提示。
第三章 净含量标注规范
第九条【净含量通用要求】
化妆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实际净含量,不得标注虚假、夸大的含量数值,净含量精度不得超过三个有效数字(如 7.632g 需标注为 7.63g)。
第十条【计量单位使用规范】
化妆品净含量按液体、重量分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仅限使用本规范规定的缩写形式,禁止使用非标准缩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量单位
1.千克:缩写kg,禁止使用 KG、Kg、kilos;
2.克:缩写g(超过 1000g 时必须使用 kg),禁止使用 G、gm、grammes、grm;
3.毫克:缩写mg,禁止使用 MG、Mg、Mgram。
(二)液体单位
1.升:缩写L(小写 l 可使用,建议避免),无禁止缩写;
2.分升:缩写dL/dl,禁止使用 D1;
3.厘升:缩写cL/cl,禁止使用 C1;
4.毫升:缩写mL(超过 1000mL 时使用 cL、dL 或 L),禁止使用 MI。
第十一条【净含量标注位置】
1.净含量需标注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
2.标注位置需在包装边缘 2mm 处,且与其他图形、文字的各个方向均保持 2mm 空隙;
3.净含量标注方向需与产品名称标注方向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字符大小要求】
净含量标注的数字、字母字符高度,根据包装最大尺寸确定,包装最大尺寸定义为:矩形包装取长、宽、高最大值,圆柱形 / 椭圆形等异形包装取高度、长度、直径最大值,具体最小字符高度要求如下:
1.包装最大尺寸≤120mm:2mm;
2.120mm<包装最大尺寸≤230mm:2.5mm;
3.230mm<包装最大尺寸≤360mm:3.3mm;
4.包装最大尺寸>360mm:4.8mm。采用冲压 / 压花方式标注净含量的,字符高度需至少为上述印刷最小字符高度的三倍。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附则
第十三条【违规责任】
化妆品标签标注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由 ACCC 依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2016 年商业(商品说明)条例》等法规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下架产品,并可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标准衔接】
本规范未明确的标签要求,遵循《2020 年消费品(化妆品)信息标准》《2009 年国家贸易计量条例》的原始规定;若相关法规、标准修订,本规范对应条款同步调整。
第十五条【过渡期与实施】
本规范依据现行澳大利亚化妆品标签相关法规制定,自相关法规生效之日起实施;对于规范实施前已生产的化妆品,按法规规定的过渡期执行合规整改,过渡期后需完全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属于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ACCC 可根据监管实际对本规范作出补充说明。
本资料转载自化妆品合规服务平台
转载时间:2025年3月4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