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色素种类和标准及试验方法》(화장품의 색소 종류와 기준 및 시험방법)(韩国MFDS最新版)
(依据韩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由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是专门规范化妆品用色素的核心技术文件,明确可使用色素种类、安全标准、检测方法,是化妆品色素合规、生产检测、监管核查的唯一技术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本文件依据韩国《化妆品法》第8条第2款制定,核心目标是明确可用于化妆品的色素种类,规范各类色素的安全使用标准,统一色素含量、纯度及有害物质残留的试验方法,确保化妆品中使用的色素安全无危害,同时为企业生产、检测机构检验、MFDS监管提供统一、可操作的技术规范,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效力
本文件对韩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所有含色素化妆品(彩妆、染发产品、部分带色护肤产品等)具有强制约束力,直接适用于全境,无需地方转化;适用于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及MFDS监管部门,企业生产含色素化妆品必须严格遵循本文件规定,检测机构需按本文件方法开展色素相关检测。
第三条 核心修订与补充要点
本文件核心明确色素的种类、标准与试验方法三大核心内容,后续通过MFDS补充公告逐步优化,重点更新可使用色素清单、部分色素浓度限值,新增常用色素的检测方法(如2022年新增10种常用色素的色谱分析方法),同步衔接《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的禁限用要求,确保色素监管与整体化妆品安全标准一致。
第二章 化妆品可使用色素种类
第四条 色素分类与可使用清单
明确化妆品可使用色素的完整清单,按来源分为合成色素、天然色素两大类,详细列明每种色素的中文名称、韩文名称、英文名称及CAS编号,明确每种色素的适用范围(如部分色素仅可用于彩妆,不可用于眼部、唇部化妆品;部分色素可用于染发产品,需符合专属要求),未列入本清单的色素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
第五条 禁用与限制使用色素
结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明确禁止用于化妆品的色素种类(主要为致癌、致突变、高致敏性色素),无任何浓度豁免;对部分有潜在风险的可使用色素,限定使用范围和适用产品类型,禁止超范围使用(如部分合成色素不可用于儿童化妆品)。
第三章 化妆品色素安全标准
第六条 色素纯度标准
对每种可使用色素设定严格的纯度要求,明确色素中杂质(如有害副产物、未反应原料)的最高允许含量,要求色素纯度需达到规定标准,杂质含量超标不得用于化妆品生产,确保色素本身无安全隐患。
第七条 色素使用浓度限值
根据色素的风险等级、适用产品类型,设定不同的使用浓度上限,明确每种色素在各类化妆品中的最大允许使用量(如口红中某红色色素浓度不得超过5%,眼影中某绿色色素浓度不得超过3%),禁止超浓度使用色素,避免因色素过量导致皮肤刺激、过敏等问题。
第八条 有害物质残留标准
明确化妆品色素中重金属(铅、砷、汞等)、有害溶剂、致癌物质等残留的限量要求,与《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保持一致,其中儿童化妆品、眼部化妆品的色素残留要求更为严格,确保色素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入额外安全风险。
第九条 特殊品类色素要求
针对染发产品、眼部化妆品、唇部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等特殊品类,制定专属色素标准:染发产品色素需符合更严格的纯度与残留要求,禁止使用高致敏性染发色素;眼部、唇部化妆品色素需经过额外安全验证,确保长期接触无危害;儿童化妆品仅允许使用低风险天然色素及部分温和合成色素。
第四章 化妆品色素试验方法
第十条 试验基本原则
明确色素试验的核心原则,要求试验需在符合资质的实验室开展,使用规定的仪器设备与试剂,试验过程需规范可追溯,试验结果需准确可靠,确保不同检测机构的试验结果具有可比性,为监管核查提供有效依据。
第十一条 色素鉴别试验方法
统一每种可使用色素的鉴别方法,明确通过化学反应、色谱分析等方式,鉴别化妆品中使用的色素是否与申报色素一致,防止企业使用未列入清单的违禁色素,或替换色素种类规避监管。
第十二条 色素含量测定方法
明确各类色素的含量测定流程,主要采用色谱分析等科学方法,详细规定样品前处理、仪器操作、结果计算等步骤,确保准确测定化妆品中色素的实际含量,判断是否符合使用浓度限值要求,其中2022年新增绿色204号、黄色4号等10种常用色素的专项分析方法。
第十三条 杂质与有害物质残留试验方法
明确色素中纯度杂质、重金属、有害溶剂等残留的检测方法,规定检测仪器、试剂、操作步骤及判定标准,确保准确检测各类有害物质残留量,判断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不合格色素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要求
第十四条 实施节奏与过渡期
本文件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续补充修订的试验方法、色素清单等内容,设置3~6个月过渡期,企业可在此期间完成色素原料替换、检测方法升级,确保产品符合最新要求;过渡期结束后,所有含色素化妆品必须严格遵循本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责任
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对所使用的色素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色素种类、纯度、浓度符合本文件要求,留存色素检测报告与相关证明材料;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色素添加量,避免超范围、超浓度使用。
第十六条 监督与处罚
MFDS及地方食药厅,依据本文件开展含色素化妆品的抽检、现场检查,重点核查色素种类、含量、杂质残留是否符合标准,检测方法是否合规;对违规企业(如使用违禁色素、超浓度使用色素、色素检测不合格),处以罚款、产品召回、停产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生产/进口许可。
本资料为政策内容提取,仅供参考
录入时间: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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