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合规

韩国·《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韩国 MFDS 版)(韩国化妆品成分与安全核心技术规范)

标题:《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韩国 MFDS 版)(韩国化妆品成分与安全核心技术规范)

《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韩国 MFDS 最新修订版)

(以韩国《化妆品法》《化妆品法施行规则》为依据,由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是化妆品成分安全、限量管控、检测方法的核心技术规范,为产品合规提供具体技术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本规定基于韩国《化妆品法》及《化妆品法施行规则》,核心目标是明确化妆品原料与成品的安全技术门槛,细化禁用 / 限用物质清单、浓度限值、检测方法,指导企业合规生产,同时为 MFDS 监管、检测机构检验提供统一技术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效力

本规定对韩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所有化妆品具有强制约束力,直接适用于全境,无需地方转化;MFDS 负责标准更新与监督执行,第三方检测机构需依据本规定开展化妆品安全检测,检测报告需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三条 核心修订范围

本次修订重点更新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限用物质浓度阈值、防腐剂 / 防晒剂 / 着色剂等原料使用标准、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同步 align 国际化妆品监管趋势(如欧盟、FDA 最新要求),覆盖原料准入、配方设计、成品检测全环节。

第二章 核心安全与成分管控要求

第四条 禁用物质管理

明确全面禁止添加的物质清单,包含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CMR)、高致敏性等有害成分(如部分重金属、激素、违禁染料),化妆品成品中不得检出此类物质,无任何浓度豁免。

第五条 限用物质与原料使用标准

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表面活性剂等常用原料设定严格使用限值:

明确允许使用的原料名单及最大允许浓度(如防腐剂苯氧乙醇上限 1%);

限定部分原料的使用范围(如某些着色剂仅允许用于彩妆);

要求功能型化妆品(防晒、美白)的功效成分需符合专属浓度标准。

第六条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对重金属(铅、砷、汞等)、微生物(菌落总数、致病菌)、残留溶剂、环境激素等有害物质设定限量阈值,成品检测需满足限值要求,超标产品不得上市;针对儿童化妆品、眼部化妆品等敏感类别,执行更严格限量。

第七条 原料安全评估要求

新原料或高风险原料需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包含毒理数据、暴露量评估、人群风险分析等,经 MFDS 审核通过后才可用于化妆品生产;进口化妆品原料需符合韩国安全评估标准,未通过评估的原料禁止使用。

第八条 检测方法与规范

统一化妆品安全检测方法:明确各物质的实验室检测流程、仪器要求、判定标准;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严格遵循本规定开展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可追溯、可比对,避免因方法差异导致合规判定偏差。

第三章 进口合规与实施要求

第九条 进口化妆品合规验证

进口化妆品需依据本规定开展安全检测,提交由韩国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成分、有害物质均符合限值要求;MFDS 对进口产品实施抽检,未达标产品将被扣留、退运或销毁。

第十条 标签与成分申报规范

要求化妆品标签需如实标注全部成分,并对限用物质、警示成分进行特别标注(如 “含 XX 防腐剂,敏感肌慎用”);进口化妆品需申报完整成分信息,确保与检测报告一致,禁止隐瞒风险成分。

第十一条 过渡期与实施节奏

本规定修订后设置过渡期(通常为 6~12 个月),企业可在此期间完成配方调整、原料替换、检测方法升级;过渡期结束后,所有化妆品必须符合最新标准,未合规产品不得生产或销售。

第十二条 监督与处罚

MFDS 依据本规定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抽检,对违规企业处以罚款、产品召回、停产整顿,情节严重者(如使用违禁原料、超标严重)将吊销生产 / 进口许可,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资料为政策内容提取,仅供参考

录入时间: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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