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2/2195 of 21 November 2022 (2009年11月30日(EC) No 1223/2009为基础 2022年11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修订案 2025年01月01日投放市场禁令生效,2025年07月01日销售禁令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防晒剂胡莫柳酯(Homosalate)的使用,降低其潜在健康风险,依据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的评估意见,修订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的限用物质条款,适用于所有含防晒剂的欧盟进口及本土生产化妆品。
第二条 本法规分阶段实施禁令,设置过渡期供企业完成配方调整及库存清理,过渡期内符合旧规的产品可继续销售。
第三条 欧盟境内责任人负责进口防晒化妆品的胡莫柳酯合规管控,确保产品在对应生效日期前完成配方整改。
第二章 胡莫柳酯限用要求
第四条 2025年01月01日起,含有胡莫柳酯且不符合本法规限用条件的化妆品,禁止投放欧盟市场,胡莫柳酯浓度上限从10%降至7.34%,且仅允许用于面部非喷雾类防晒产品。
第五条 2025年07月01日起,含有胡莫柳酯且不符合限用条件的化妆品,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所有库存不合规产品需完成下架或召回。
第六条 进口含胡莫柳酯的防晒化妆品,需提供浓度检测报告,明确产品适用品类,证明符合“面部非喷雾类”使用要求。
第三章 进口合规与过渡期管理
第七条 过渡期内(2022年11月21日-2024年12月31日),非欧盟制造商可进口符合旧规的含胡莫柳酯防晒化妆品,但需在产品包装标注销售截止日期(2025年06月30日前)。
第八条 2025年01月01日后进口的防晒化妆品,欧盟海关将重点核查胡莫柳酯的浓度及产品品类合规性,无检测报告的产品不予通关。
第九条 进口商需制定库存清理计划,在2025年07月01日前完成所有不合规含胡莫柳酯产品的下架,向欧盟监管部门提交库存清理报告。
第四章 罚则
第十条 2025年01月01日后仍进口不符合限用条件的含胡莫柳酯化妆品的,扣押产品并处以3万-8万欧元罚款。
第十一条 2025年07月01日后仍在欧盟市场销售不合规含胡莫柳酯产品的,没收产品并按货值的5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资质。
本资料转载自欧盟官方公报(EUR-Lex)
转载时间:202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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