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澳大利亚化妆品生产、进口、经营及监管活动,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依据《2019年工业化学品法》《1989年治疗用品法》《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等核心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澳大利亚市场流通的所有化妆品,包括本土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原料及成品;涉及化妆品的成分评估、标签标注、广告宣传、产品分类、监管执法等活动,均遵守本规范要求。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是指用于身体外部、口腔黏膜和牙齿的物质,以改变人体气味或外观、清洁身体、保持身体良好状态或保护身体为使用目的;具有特定治疗宣称(如防晒、抗皱等)的产品,若未满足化妆品监管条件,将归类为治疗用品,适用更严格的监管标准。
第四条【监管原则】
澳大利亚化妆品监管实行多机构协同监管原则,兼顾成分安全风险评估、市场行为规范、特殊品类严格管控,同时遵循行业强制性标准与专业指南要求,确保化妆品全流程合规。
第五条【核心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化妆品监管的核心机构为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引进署(AICIS)、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管理局(TGA),各机构依职责开展监管工作,权责分工明确、监管协同联动。
第二章 化妆品分类及监管要求
第六条【普通化妆品范畴】
符合本规范第三条定义,且无特殊治疗宣称的产品,为普通化妆品,纳入化妆品常规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 指甲护理类:指甲硬化/防咬制剂、指甲油、指甲着色产品等;
2. 面部及眼部化妆类:无防晒剂的有色底霜/粉底、化妆/卸妆产品、面膜、磨砂膏等;
3. 唇部护理类:无防晒剂的唇部产品;
4. 护发美发类:染发剂/漂白剂、烫发/拉直/定型产品、洗发水、护发油、亮发剂等;
5. 口腔卫生类:非脱敏牙膏/凝胶、牙齿漂白剂/增白剂、假牙清洁剂/粘合剂等;
6. 香水类:香水、淡香水、古龙水;
7. 个人卫生类:女性卫生用品、除臭剂、止汗剂、剃须用品、沐浴/淋浴用品、脱毛剂、各类爽身粉等;
8. 皮肤护理类:无SPF的保湿/润肤/美白/抗皱/抗衰老产品、无SPF或SPF<4的日光浴产品、非日晒美黑产品等。<>
第七条【特定条件下的化妆品范畴】
部分具有轻微功能宣称的产品,满足以下特定条件的,可纳入化妆品监管范围,未满足条件的按治疗用品监管:
1. 含防晒功能的面部/指甲/唇部产品:防晒功能为辅助功能,符合AS/NZS2604标准对辅助防晒产品的定义,标签上SPF值声称符合AS/NZS2604标准6.2、6.3条款;
2. 含防晒功能的皮肤保湿产品(含抗皱、抗衰老、美白款):防晒功能为辅助功能,符合AS/NZS2604标准辅助防晒定义,不得声称SPF>15、不得声称防水,产品稳定性小于36个月的,需在标签标注有效期;
3. 4≤SPF≤15的日光浴产品:包装容量≤300ml/g,禁止声称皮肤癌防护等治疗性功效,光老化相关声称符合AS/NZS2604标准7.2条款,SPF值标注符合该标准6.2、6.3条款;
4. 抗菌护肤品:仅可声称对细菌有效,不得声称抗病毒/真菌、疾病关联用途、医疗消毒相关功效等;
5. 抗痘产品:仅以清洁、保湿、去角质或干燥皮肤实现控痘/防痘,不得标注治疗性祛痘宣称;
6. 口腔卫生产品:益处仅限于防蛀牙、氟化物应用等口腔卫生改进,不得声称对牙龈炎、牙周病等口腔疾病有治疗作用;
7. 去屑护发产品:仅以清洁、保湿、去角质或干燥头皮实现控屑/防屑,不得标注治疗性去屑宣称。
第八条【治疗用品划分】
具有以下情形的产品,归类为治疗用品,由TGA监管:
1. 具有明确治疗宣称的化妆品相关产品(如高浓度活性成分防晒霜、治疗性抗皱/抗痘产品);
2. 未满足本规范第七条特定条件,却具有防晒、抗菌、祛痘等功能宣称的产品;
3. 符合《1989年治疗用品法》定义的其他与化妆品相关的治疗用品。
第三章 监管机构职责
第九条【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引进署(AICIS)职责】
1. 负责评估和管理新引入澳大利亚市场的工业化学品风险,化妆品中的所有化学成分均视为工业化学品,纳入AICIS监管范围;
2. 依据《2019年工业化学品法》等法规,对化妆品成分实施进口、生产
环节的风险管控;
3. 制定化妆品成分相关的监管要求,明确成分豁免、注册等管理规则;
4. 依据《2019年工业化学品(费用)法》,收取化妆品成分评估、管理相关费用;
5. 依据《2019年工业化学品(聚合物)法》,对化妆品中的聚合物材料实施安全评估与管理。
第十条【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职责】
1. 负责化妆品作为普通消费品的全流程市场监管,确保产品无安全隐患;
2. 监管化妆品标签标注,要求成分、功效、使用说明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监管化妆品广告宣传行为,禁止虚假、误导性宣传,规范市场推广话术;
4. 查处化妆品市场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 依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强制执行化妆品安全与信息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管理局(TGA)职责】
1. 负责具有治疗宣称的化妆品相关产品(治疗用品)的监管,依据《1989年治疗用品法》开展审批、备案工作;
2. 制定治疗用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标准,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
3. 对高浓度活性成分防晒霜、治疗性抗皱/抗痘等产品实施全流程管控;
4. 参与防晒产品相关标准制定,协同落实AS/NZS2604等防晒产品评估分类标准。
第四章 核心法规与标准要求第十二条【工业化学品相关法规】
1. 《2019年工业化学品法》:作为化妆品监管的核心法律,明确化妆品定义、范围及基本监管要求;
2. 《2019年工业化学品(费用)法》:补充规定化妆品成分评估、管理的费用标准,保障监管资金支持;
3. 《2019年工业化学品(聚合物)法》:针对化妆品中的聚合物材料,制定具体的安全评估与管理指导规范。
第十三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规】
《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CL)为化妆品市场监管提供消费者保护框架,要求:
1. 化妆品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需符合基本安全标准;
2. 化妆品广告、包装、宣传资料不得包含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3. 禁止化妆品交易中的不公平合同条款,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毒物与成分管控标准】
《毒药标准》(The Poisons Standard,SUSMP)即《标准统一药物清单》,对化妆品中含有的化学物质实施分类管控:
1. 根据化学品的毒性、潜在危害划分风险类别,明确各类成分的销售、使用、存储条件;
2. 对化妆品中的有害物质实施严格管控,禁止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高风险毒性成分。
第十五条【治疗用品相关法规】
《1989年治疗用品法》为化妆品相关治疗用品的核心监管法规,要求:
1. 具有治疗宣称的产品需通过TGA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估;
2. 治疗用品需遵循更严格的市场准入、标签标注、广告宣传标准;
3. 防晒霜等特殊品类,若归类为治疗用品,需符合TGA制定的专项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强制性标签标准】
《2020年消费者商品(化妆品)信息标准》为化妆品标签的强制性标准,明确要求:
1. 化妆品需完整、准确标注成分信息,成分标注格式、顺序符合规范;
2. 含酒精的洗手液需增加专项标签说明,标注使用注意事项、浓度等信息;
3. 本规范第七条要求标注有效期、SPF值的产品,需按标准完成标签标注,不得遗漏。
第十七条【行业指南与专业标准】
化妆品监管需同时遵循以下行业指南与专业标准,作为法规的补充依据:
1. 《2007年NICNAS化妆品指南》:明确化妆品具体品类、监管边界及实操要求;
2. 《澳大利亚防晒霜监管指南》(ARGS):制定防晒霜的分类、评估、监管专项要求;
3. AS/NZS2604:2021《防晒产品评估分类标准》:规范防晒产品的SPF值评估、标签标注、功能宣称等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标准适用优先级】
化妆品监管中,若行业专业标准、指南与核心法规存在冲突,以《2019年工业化学品法》《1989年治疗用品法》《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等核心法规为准;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适用行业强制性标准与专业指南。
第十九条【跨境进口要求】
向澳大利亚出口化妆品的境外企业,需遵守本规范所有监管要求,其产品成分、标签、功效宣称等需通过AICIS、ACCC等机构的合规评估,符合澳大利亚本地监管标准。
第二十条【规范实施】
本规范依据澳大利亚现行化妆品相关法规、标准制定,相关监管要求自澳大利亚对应法规、标准生效之日起实施,法规、标准修订的,本规范相关条款同步调整。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引进署(AICIS)、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管理局(TGA),各机构依职责对本规范相关条款进行专业解释。
本资料转载自化妆品合规服务平台
转载时间: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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