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3/1545 of 26 July 2023 (2009年11月30日(EC) No 1223/2009为基础 2023年07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修订案 2024年01月26日正式生效并强制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化妆品香精过敏原的标签管控,保护过敏体质消费者健康,依据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制定本修订案,新增香精过敏原标注种类,明确标注限值及要求。
第二条 本法规适用于欧盟境内所有生产、进口及投放市场的化妆品,包括护肤、彩妆、洗护、香氛等全品类,无品类豁免。
第三条 欧盟境内责任人负责确保进口化妆品的香精过敏原标签合规,承担标签审核及整改责任。
第二章 香精过敏原标签要求
第四条 新增23种需强制标注的香精过敏原,使欧盟化妆品香精过敏原强制标注总数进一步增加,进口化妆品需对新增过敏原进行全面筛查。
第五条 香精过敏原标注限值维持原有标准:驻留类化妆品中过敏原含量≥0.001%、洗去类化妆品中≥0.01%时,需在成分表中单独标注过敏原名称。
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的香精过敏原标注需使用欧盟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德语等),标签需清晰易读、不可磨灭,标注位置需在成分表醒目处。
第七条 复合香精原料中含本法规列明的过敏原时,进口化妆品需对其中的过敏原进行拆分标注,不得仅标注“香精”或“香料”。
第三章 进口合规与抽检
第八条 非欧盟制造商进口化妆品前,需完成产品香精过敏原筛查,出具过敏原检测报告,确保标注信息与实际检测结果一致。
第九条 欧盟海关及市场监管部门对进口香氛、护肤、彩妆类产品实施香精过敏原标签专项抽检,重点核查新增23种过敏原的标注合规性。
第十条 进口化妆品的香精过敏原检测报告需由欧盟认可实验室出具,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需重新检测。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未按要求标注香精过敏原、标注信息与检测结果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并处以2万-6万欧元罚款。
第十二条 复合香精未拆分标注过敏原、仅标注“香精”的,没收违规产品,并处以1万-3万欧元罚款,同时要求欧盟境内责任人提交整改报告。
本资料转载自欧盟官方公报(EUR-Lex)
转载时间:202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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