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合规

欧盟·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4/996 of 04 April 2024(修订化妆品法规关于纳米原料及限用物质条款)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4/996 of 04 April 2024 (2009年11月30日(EC) No 1223/2009为基础 2024年04月0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修订案 分批次生效,2025年02月/05月/10月/11月逐步强制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相关条款制定本修订案,针对纳米原料、防晒剂、美白成分等高风险物质实施分级管控,强化进口化妆品成分合规性要求。

第二条 本法规直接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各成员国海关及监管部门需同步执行分批次生效条款,建立跨境抽检协作机制。

第三条 欧盟境内责任人对进口化妆品的成分合规性承担首要责任,需完成原料溯源及安全评估,确保符合本法规所有禁限用要求。

第二章 分批次禁限用条款

第四条 2025年02月01日起,禁用12种纳米原料,包含苯乙烯/丙烯酸酯类共聚物(纳米级)、胶态银/金/铂(纳米级)、铜(纳米级)等,进口化妆品不得使用上述纳米原料。

第五条 2025年02月01日起,限用6种原料,包含α-熊果苷、熊果苷、曲酸、染料木黄酮、大豆苷原、羟基磷灰石(纳米级),进口产品需符合欧盟规定的浓度及使用范围限值。

第六条 2025年05月01日起,全面禁用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4-MBC),含该物质的进口化妆品禁止投放欧盟市场,2026年05月01日起全面禁售。

第七条 2025年10月31日起,三氯卡班、三氯生的过渡期结束,不符合限用条件的进口化妆品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

第八条 2025年11月01日起,限用视黄醇、视黄醇乙酸酯、视黄醇棕榈酸酯,进口化妆品需严格遵守浓度限制及适用部位要求,2027年05月01日起全面强制执行无豁免。

第三章 进口检测与申报

第九条 进口含限用原料的化妆品,需提供原料浓度检测报告及安全评估报告(SAR),明确原料使用合规性依据。

第十条 纳米原料禁用后,进口化妆品若使用其他纳米材料,需在CPNP通报中详细标注纳米原料名称、粒径、添加浓度及安全评估数据。

第十一条 欧盟海关对防晒类、美白类进口化妆品实施重点抽检,重点核查4-MBC、α-熊果苷等物质的合规性。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在对应生效日期后仍含禁用纳米原料、4-MBC的,扣押并销毁产品,处以5万-15万欧元罚款。

第十三条 限用物质浓度超标的进口化妆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作退运处理,并处以3万-8万欧元罚款。

本资料转载自欧盟官方公报(EUR-Lex)

转载时间:202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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