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5/877 of 12 May 2025 (2009年11月30日欧盟议会及理事会颁布(EC) No 1223/2009为基础 2025年05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修订案 2025年06月02日生效,2025年09月01日正式强制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欧盟运行条约》及欧盟化妆品核心法规(EC) No 1223/2009第31条第1款制定本修订案,旨在管控化妆品中具有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的CMR类物质使用,保护消费者健康,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美妆产品均需遵守。
第二条 本法规在欧盟全境具有完全约束力且直接适用,各成员国无需转化本土法规,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为法规实施提供科学评估支持。
第三条 本修订案核心修订(EC) No 1223/2009的附录II(禁用物质清单)及附录III(限用物质清单),相关物质管控要求适用于化妆品生产、进口及投放市场全流程。
第二章 核心禁限用要求
第四条 附录II新增21种CMR 1A/1B/2类物质为化妆品全面禁用物质,包含三甲基苯甲酰基二苯基氧化膦(TPO)、四溴双酚A、双酚AF、马来酸二丁基锡等,进口化妆品不得检出上述物质,无浓度豁免。
第五条 删除附录III第311条关于TPO的限用条款,将该物质正式纳入附录II禁用清单,废止此前专业美甲产品中TPO的限量使用规定。
第六条 修订附录II第1580条环氧腈的化学名称及CAS编号,明确其化学标识规范,确保进口化妆品成分申报与检测的一致性。
第三章 进口合规与实施要求
第七条 2025年09月01日起,欧盟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实施CMR物质专项抽检,进口商需提供由欧盟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CMR物质检测报告,报告语言为英语、法语或德语。
第八条 非欧盟制造商向欧盟进口化妆品,其欧盟境内责任人需在CPNP通报中更新成分合规声明,确认产品不含本法规新增禁用CMR物质。
第九条 2025年06月02日至2025年08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可完成产品配方调整及文件更新,过渡期结束后无任何豁免条款。
第四章 罚则
第十条 进口化妆品含有本法规禁用CMR物质的,立即禁止入境并作销毁处理,欧盟境内责任人及进口商将被处以最高20万欧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欧盟化妆品进口黑名单。
第十一条 未按要求更新CPNP通报信息、无法提供CMR物质检测报告的,进口产品暂存海关,限期15个工作日补齐文件,逾期则作退运处理。
本资料转载自欧盟官方公报(EUR-Lex)
转载时间:2026年3月7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