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reto del Ministero della Salute 27 settembre 2018 (2018年09月27日意大利卫生部首次颁布 2023年11月30日修订生产申报细则 2025年01月02日更新进口管控条款,与欧盟法规同步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依据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制定,为意大利境内化妆品生产、进口、市场管控提供本土执行依据,核心保障化妆品进口安全及消费者健康,所有非欧盟国家美妆产品进入意大利市场均需遵守。
第二条 意大利卫生部(Ministero della Salute)为化妆品进口监管主管部门,负责进口申报备案、生产场地核验、市场抽检及违规处罚;各地方大区卫生部门配合开展辖区内进口化妆品合规检查。
第三条 非欧盟制造商向意大利进口化妆品,需先行完成欧盟CPNP平台通报,且所有申报信息需同步至意大利卫生部化妆品监管数据库,信息真实完整且可追溯。
第二章 进口生产场地申报与合规要求
第四条 非欧盟化妆品生产企业,需在产品首次入境前30个工作日,向意大利卫生部提交生产场地信息申报,申报采用官方指定可编辑PDF模板,通过认证邮箱(pec)发送至专属监管地址,模板不得修改、扫描或转换格式。
第五条 进口化妆品生产场地申报信息包含企业名称、地址、生产品类、生产设备合规证明等,场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未完成申报的产品禁止入境。
第六条 意大利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文件核查+实物核验双重管控,文件核查需提供CPNP通报证明、生产场地申报回执、安全评估报告(SAR);实物核验需确保产品标签、成分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进口标签与检测特殊要求
第七条 进口化妆品标签需标注意大利语,核心信息包含欧盟境内责任人名称及地址、原产国、CPNP编号、成分表、香料过敏原、保质期/开封后使用期,标签需清晰可辨、不可磨灭,无意大利语标签产品禁止投放市场。
第八条 液体/膏体类进口化妆品(如保湿水、精华、面霜等),需提供近6个月内欧盟认可实验室出具的微生物检测报告,水基护肤品为重点抽检品类,无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海关不予通关。
第九条 与人体黏膜直接接触的进口美妆产品(唇妆、口腔护理类),需额外提供黏膜安全性检测报告,确保无刺激性、致敏性有害物质。
第四章 罚则
第十条 未按规定完成生产场地申报、未同步CPNP信息的,责令限期15个工作日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扣押进口产品,并处以2000-10000欧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进口申报权限。
第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标签缺失、信息虚假,或未按要求提供微生物检测报告的,销毁违规产品,对进口商处以5000-15000欧元罚款;多次违规的,3年内禁止向意大利进口化妆品相关产品。
本资料转载自意大利卫生部(Ministero della Salute)官网
转载时间: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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