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êté du 01 janvier 2024 relatif au contrôle unique des produits cosmétiques par la DGCCRF (2023年12月15日法国经济财政部发布草案 2024年01月01日正式颁布并生效,替代原ANS M与DGCCRF联合管控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简化化妆品监管流程、强化进口合规管控,自2024年01月01日起,由法国竞争、消费与反欺诈总局(DGCCRF)独家承担法国境内化妆品生产、进口、投放市场的全流程监管与检查职责,法国国家药品与健康产品管理局(ANSM)不再参与化妆品日常管控。
第二条 法国国家食品安全、环境及劳动卫生署(ANSES)承接化妆品不良事件监测(化妆品警戒)、风险评估等工作,DGCCRF与ANSES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共享进口化妆品风险信息。
第三条 所有向法国进口化妆品的非欧盟制造商及法国境内进口商,均需遵守本法及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1223/2009》的相关规定,接受DGCCRF的合规检查。
第二章 化妆品进口申报与合规要求
第四条 非欧盟制造商向法国进口化妆品,必须指定欧盟境内合法的责任人(Personne Responsable),责任人需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完成欧盟CPNP平台通报,通报信息需真实、完整并同步至DGCCRF系统。
第五条 2024年01月01日后新设立的化妆品生产、分装企业,无论本土或境外进口合作企业,均需向DGCCRF通过法国官方简化行政手续平台(demarches-simplifiees.fr)完成经营活动申报,信息变更需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标签需符合法语强制标注要求,包含责任人名称及地址、原产国、成分表、香料过敏原、保质期/开封后使用期、使用警示语等信息,标签需不可磨灭、清晰易读,无法语标签的产品禁止投放市场。
第七条 进口化妆品需提供由欧盟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SAR)、良好生产规范(GMP)证明,与人体黏膜直接接触的美妆产品(如唇妆、口腔护理类)需额外提供黏膜安全性检测报告。
第三章 进口管控与罚则
第八条 DGCCRF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常态化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进口批次的20%,抽检项目包括成分合规性、标签完整性、有害物质含量(CMR物质、重金属、PFAS等),抽检不合格产品立即禁止入境。
第九条 未指定欧盟境内责任人、未完成CPNP通报或企业经营活动申报的,责令进口商限期7个工作日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禁止产品入境,并处以3万-20万欧元罚款。
第十条 进口化妆品标签缺失、信息虚假或未按要求标注过敏原的,没收违规产品,并处以1万-10万欧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进口申报权限直至整改合格。
本资料转载自法国经济财政部(Ministère de l'Économie et des Finances)官网
转载时间: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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